户口登记(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户口登记(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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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09001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户籍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 西长安街669号西安市长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669号(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长安街169号西安市韦曲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建业二路与文苑中路交叉路口往西约180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秦岭野生动物园门口西安市御苑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常宁大街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东门斜对面西安市常宁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鸣犊镇法庭旁鸣犊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子午北街3号子午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御园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太兴北路42号引镇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常宁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C134县道103与十字大兆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王莽派出所王莽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甫十路与575村道交叉口西北150米杨庄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太乙宫正街151号西安市太乙宫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王曲街道王曲人民法庭西安市王曲派出所(办理窗口:户籍室)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全年办公 节假日不休)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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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身份证是否与本人一致,确保信息无误,并且为有效期内的证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 |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所有提交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需打印户口簿首页和申请人页。 | |
收养登记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常见问题
答:不可以。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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