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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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实施机关 | 市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农牧食安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全市,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申请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瓦窑堡街道 瓦窑堡街道205省道子长县人力资源大厦政务大厅子长市人力资源大厦政务大厅(办理窗口:农牧食安组)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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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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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0 工作日 | 根据现场核查表进行核查 | 否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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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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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及材料的真实性 | 通过、补充材料及不通过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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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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