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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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2004000 | 实施机关 | 区烟草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专卖管理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 凤凰东路37号西安市阎良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民生事务综窗2,商事登记区31(综合窗口(“六保”政策咨询)))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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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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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阎良区烟草合理化布局要求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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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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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准予行政许可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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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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