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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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52000 | 实施机关 | 南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南郑区住建局消防股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 汉中市南郑区汉 山街道办环城南路邮政大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办理窗口:住建局14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申请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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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要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申请表涉及多页, 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 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依法需办理的)”一栏,如不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应在表格中说明理由。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写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写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写明隧道工程类型;(5)除房建市政以外的其他 29 类建设工程,应写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写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款的中文文本;(7)如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2)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3)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4)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2)其他相关情况。 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写明变更及其审查情况;(2)应写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 ||
消防设计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内容齐全、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内容齐全、完整。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规划许可文件中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信息齐全完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规划许可文件中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等信息应齐全完整 |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批复文件中项目地址、建设规模等信息齐全完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对于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内容齐全、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之内容齐全、完整。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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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技术审查 | 11工作日 |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消防专题论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 (四)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其他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八)(九)情形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对其出具的书面结论负责,书面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公路、铁路、民航等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其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专项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采取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3人;审查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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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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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 合格或不合格。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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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常见问题
答: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答: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答:《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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