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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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33000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有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市场准入区-A01窗口,市场准入区-A02窗口,市场准入区-A03窗口,市场准入区-A04窗口,市场准入区-A05窗口,市场准入区-A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复审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身体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能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复审的,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且作业时间连续中断不得超过1年。 (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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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填写完整规范、信息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表填写完整规范、信息真实有效。有空项、填写不符合实际或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2、本发证机关仅受理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的申请。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申请时,申请表须用人单位盖章。 | |
近期2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近期(一年内)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 申请人自备 | 近期(一年内)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在有效期内。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身份证或居住证。 | ||
学历证明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清晰、真实、有效;自我承诺的需签字、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A、G1、G2、G3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其他项目初中以上学历。 | ||
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清晰、真实、有效;自我承诺的需签字、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
自我声明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非必要 | 填写准确、真实、有效,需签名和鉴定单位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法提供学历证明、体检报告的,可实行自我承诺。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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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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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电子回执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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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考试 | 在“陕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能查询到考试成绩,成绩合格。 | 考试成绩单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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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附件第81项和82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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