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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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21011000 | 实施机关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1602)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 高新区西太路与纬三十六路交叉口西北丝路创智谷(办理窗口:6号楼40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 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 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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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
应急预案文本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风险评估结果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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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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