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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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2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市政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 韩森路287号新城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窗口:314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街道 韩森路287号(办理窗口:314城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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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官网下载 | 无 | |
用地定点图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的加盖《用地定点审核章》的地形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 |
征地测量成果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中介机构 |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出具的《征地测量成果表》,核原件收复印件。 | |
加盖《建设工程审核章》的建筑总平图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用地定点章》和《征地测量成果表》需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加盖《建设工程审核章》并注明用地红线的建筑总平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 |
房产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产权所有人与申请人必须一致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私人用户提供房地产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 |
施工组织设计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含施工工期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占道示意图等。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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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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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2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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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 | 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 4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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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不公开 | 内部流程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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