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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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6000 | 实施机关 | 市卫健委 |
实施机构(科)室 | 安康市卫健委医政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马明月 | 收件人电话 | 0915-2390045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B01窗口 | 邮政编码 | 725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要提供法人身份证件医疗机构副本信息 |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核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审核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 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B0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3份。 2、《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3份。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3份。(已提交:影视广告、广播广告音像光盘;平面广告小样;网络广告页面样件)。 4、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1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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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设计好的医疗广告平面图片、影像、音频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医疗广告申请表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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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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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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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只允许发布的6项内容 | 本人到政务中心领取或者邮寄 | 1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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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