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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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36004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交通事务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新区为民服务大厅(办理窗口:E厅13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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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官网下载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责任险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合格证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中介机构 | 无 | |
采矿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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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3工作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 否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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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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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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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公布,2015年第78号修正)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中序号为34号,省应急厅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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