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15008000 | 实施机关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秦汉)工作部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核查资料原件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秦苑七路兰池大厦南侧约40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项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规定要求; 6、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符合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单位、企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盖章签字清晰,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信息填写完整,内容真实。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盖章签字清晰,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按照范文书写详实,加盖公章。 | |
项目建设依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 | |
用地预审和选址论证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报告论述内容完整,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审查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决定 | 不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