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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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28036000 | 实施机关 | 市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核验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核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审核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办理窗口:工程建设区-03窗口,工程建设区-08窗口,工程建设区-06窗口,工程建设区-09窗口,工程建设区-10窗口,工程建设区-11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需准备真实、齐全的报审材料;2.项目须为拟建项目或土地出让前,项目地块具备开展考古工作的条件;3.一般情况下,项目单位或土地部门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审;4.除国防工程、中省重点项目、跨市域建设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审外的其他项目;5.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范围;6.法规和文件列明的其他具体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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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建设工程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与依法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土地出让或划拨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拟出让或划拨土地名称、地点、规模、具体四界;拟出让或划拨土地与登记在册不可移动文物相对位置关系,无法避让登记在册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等。 | |
文物调查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申请人与依法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中介机构 | 本材料提供的项目条件为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一般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往往规模较大、用地涉及行政区划较广,需通过实地考古调查、编制考古调查报告等形式来确认项目与文物之间相对关系,为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审核工程选线选址提供依据 | |
考古勘探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1.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申请人与依法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中介机构 | 本材料提供条件适用于项目用地已完成考古勘探并编制完成考古勘探报告,发现地下埋藏文物遗存,需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研究下一步文物保护措施、指导项目选线选址工作。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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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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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2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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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项目文物保护措施符合法定要求,文物安全得到保障。 | 专家审核意见 | 8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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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
常见问题
答:实行“先考古、后出让”考古制度的、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工程,以及由市、县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有关前期选址选线、考古调查、勘探组织工作。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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