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启用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启用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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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 | 实施机关 |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无需到现场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卧龙寺街道 陈仓大道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一楼东侧宝鸡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1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7、8月除外;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使用单位为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办理登记,申请资料完整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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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填报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填报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
定期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有资质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出具的报告) 2.原件在有效期内; 3.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且清晰。 | 申请人自备 | 需要是有资质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在有效期内。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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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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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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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1.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2.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 证照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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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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