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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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实施机关 | 省林业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陕西省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管理站)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29-88652285
- 咨询窗口:
- 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29-88652295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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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行下载 | 申请人自行下载空白表格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委托他人理的,提供双方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及③双方委托合同(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执法查没、特许猎捕、允许进口证明书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谱系档案、执法查没、进出口证明书等证明材料。3.难以辨认原型的野生动物衍生物或产品用于中药原材料(如天然麝香等)的,提供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核验意见。4.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需提供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的、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利用方式等(需要加载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写明标识申请数量),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县、市级林业部门意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市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县(区)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 |
野生动物活体或者产品说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出售、收购、利用的活体符合谱系管理、标识标记管理规定;出售、收购、利用产品的,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 | |
承诺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