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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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
实施机关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均可)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29-63916218,029-63916219,029-63916160
- 咨询窗口:
- 省政务大厅综合窗口6号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29-63916158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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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主送单位应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准确无误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错误示例:1.报告书封面去掉“公示版”或“送审版”等字眼。2.报告书未附环评单位资质页、编制人员签名页以及未盖公章等。3.报告书未提供全本公示网址链接或有关证明。4.报告书未附盖章的审批登记表,以及审批登记表信息不完整。5.公示版本中应删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6.公示版本中删减掉大量图表。7.报告书目录有误,前后不对应。8.评价结论未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 〔2013〕103号)的要求填写。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申请自备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48号)的要求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