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首次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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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 ||
实施机关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药品注册管理处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科技五路21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院内向西100米(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29-62288101
- 咨询网址:
- https://zwfw.shaanxi.gov.cn/
- 咨询窗口: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29-62288025
- 投诉窗口: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5号窗口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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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二)中的中药应按《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制定,制剂名称包括:(1)中文名;(2)汉语拼音名;(3)命名依据。命名时应明确剂型,不能与现有国家药品标准所载的品种重名,不得有商品名。复方制剂可采用主要药材名加功能主治加剂型的方式命名,不宜采用人名、代号对制剂进行命名。名称不能夸大、暗示疗效,含有误导作用及不实之词的也不宜采用。 | |
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三)中的立题目的和依据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范围定位)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存在的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简述申报品种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和定位,如有效性;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申报品种应和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类品种从(1)处方组成;(2)功能主治;(3)处方特色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情况等。 | |
证明文件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五)应包括标签及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中药制剂功能主治的表述尽量使用西医病名与中医证型相结合的方式。 中药制剂说明书:至少应有警示语、【制剂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备案号】、【配制单位】或【委托配制单位】等项。其中【执行标准】、【备案号】备案后填写。 其余【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依据各品种情况填写,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该项目。 【制剂名称】、【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贮藏】按质量标准的内容填写。 【成份】应列出全部药味。 【功能主治】中药制剂功能主治应根据中医药组方特点和组方理论拟定,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和中医症候表述。 【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依据各品种情况填写,尚不清楚的则标明“未见”。 【包装】必须列出药包材和包装规格,药包材按照药包材注册证的名称填写,包装规格一般指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系统自动生成。 【备案号】系统自动生成。 【配制单位】填写单位名称、配制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为委托配制,应在【委托配制单位】项下填写配制单位名称及原单位地址、电话。 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应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标签:标签应包含内标签、中标签及外标签。内标签列出药品名称、配制时间及简单功能。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标签除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应与说明书一致,不应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说明书及标签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及医联体成员单位使用”。 | |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六)中处方组成应按国家规范名称并按君、臣、佐、使或主药、辅药的顺序依次列出处方中每味药物及投料量、各药味剂量,功能主治,拟定的用法用量。处方的来源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并提供证明性文件(1)本院协定处方、临床经验方应写明提供处方的科室及负责人姓名,同时提供回顾性的简短临床总结。(2)其他处方如古方、秘方、验方、偏方等应写明来源,或写明处方提供者姓名及工作单位,同时提供回顾性的简短临床总结。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方面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应根据本品的组方特点和中医药组方理论,确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并用中医药术语表述;拟定的主治病证应注意对中医病名、证候分型、症状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 | |
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剂型的选择应从临床需要,药物本身性质及用药对象,剂量方面说明,引用必要的文献研究资料。(2)写明详细的制备过程与操作步骤,画出详细的工艺流程图,提供各工序合理的物料加工方法,技术条件等参数。(3)传统中药制剂应明确处方中各药材前处理的方法,可参考《中药新药研究指南》;通过文献研究资料,从药材含有的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药理作用说明提取工艺的合理性;专家认为合理性研究应单独进行。(4)工艺研究应确定粉碎药材出粉率,用正交试验或其他合适的方法优选提取溶剂(水、油、乙醇)的加溶剂量、提取次数,每次提取时间、温度、浓度等工艺参数,制剂成型工艺参数研究及相关设备等,应提供三批中试生产数据,包括投料量、辅料用量、半成品量、质量指标、成品量及成品率等。(5)处方中的药材须提供法定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收载的动物或植物药材,应参照《中国药典》有关要求制定该药材质量标准,并经省药品检验院复核,报省药监局审批后方可投料。 | |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各单味药(与本处方功能主治及质量研究过程相关)所含化学成分及理化性质、现代药理作用、临床应用、鉴别、检查、贵重及含有毒性成分药材的含量测定等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 |
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九)中的制剂内控质量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逐项列出。 (1)制剂处方中单味药材鉴定及依据。(2)制剂中所有粉碎中药材均应建立显微鉴别方法,纳入标准中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以上;所有提取中药材均应建立薄层层析鉴别方法,纳入标准中原则上不少于1/4。(3)含毒性中药材的制剂,应建立毒性成分的含量测定或限量检查方法。(4)含有贵重中药材的制剂应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如制剂中有效成分或可测成分不明确的,可建立有效部位含量测定方法或浸出物、总固体测定方法。(5)含量测定应说明选择测定成分的依据、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并进行方法学考察试验研究,积累至少三批次样品6个数据。除此之外,处方中含有特别贵重的中药材如牛黄、麝香、熊胆等,应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21号)、《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10号)及《关于中成药处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麝香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35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十)中的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按照《中药新药研究指南》有关要求进行。根据研究目的和条件的不同,稳定性研究内容为自然放置稳定性试验。 加速和自然放置稳定性试验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3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加速稳定性试验(0-3个月);自然放置稳定性试验(至少6个月即可),加速和自然放置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应在备案申报资料中同时提交。 医疗机构应按稳定性试验数据整理撰写资料,说明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确定中药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 |
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十一)中的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报送备案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含有实测数据及结果。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 |
原辅料的来源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医疗机构应提供处方中所有药材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提交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明确中药饮片来源的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中药饮片的鉴定依据《中国药典》(2015版)。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应当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上市(或备案)或省药监局同意使用的辅料。应提供所用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性文件。 | |
质量标准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项目(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包材选择应以制剂的性质、包材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为依据。配制制剂使用的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上市(或备案)或省药监局同意使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性材料。 | |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中药的药效研究,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制订具有中医药特点的试验方案,根据新药的功能主治,选用或建立相应的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确定合理的试验项目、检测指标、给药剂量、给药时间、对照、检测时间点等方面内容,得出试验结果和试验结论,为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制剂根据临床适应症选择相应的试验方法,对其中1-2个主要功效进行证实。试验应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备案医疗机构应提供药效学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 | |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制剂都应进行至少一种动物的急性毒性试验,对含有毒性药品(中药材)的制剂,或者未收入法定标准的原辅料,应进行两种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实验动物、研究用药物、试验分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等,应参照《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并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局部用药有关的过敏性、刺激性等特殊的安全试验,应根据药物的安全性试验,并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备案医疗机构一般应撰写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有关研究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完成。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 | |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参照《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并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备案医疗机构一般应撰写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有关研究应在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完成。试验报告应有试验负责人签字及试验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