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0条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1000 实施机关 省水利厅
实施机构(科)室 省水利厅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乡(镇、街道)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审批结果名称 取水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取水许可决定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取水许可申请书 1,3 纸质材料 原件6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申请书的填写说明 封面 计算机编码和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便于查找和统计。 申请人:是由取水申请人填写,填写实际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填写法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组织名称并加盖印章。 二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作为取水申请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推举的代表人作为取水申请人,推举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单位性质 应分别填写: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院校或科研机构、部队等),企业(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私营等),社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行业类别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并参照国外的做法,对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填写取水许可申请时,按照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水电、火电、燃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填写。 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 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文件,要写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文号及其主要内容; (2)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取水目的、用途以及取水工程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含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或者批复文件等)。 年申请取水总量是指年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总和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取水人,可能出现取水点多,一页纸填不完的情形。 解决的方法是:取水人附加纸填写。 取水标的 这部分内容,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都应该有,这部分内容应当与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数据基本一致。 特别是年内月分配水量很重要。过去有些论证报告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以后在审查时应当补上,以利于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调度和计划用水的下达。 关于取水地点:应该填写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分区,行政分区一般按照到“―县-乡(镇)”;二是流域分区,流域分区是河流的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等分区。如果在一级以下分区取水的,不仅要写出河流的具体名称,还应当冠上它的上一级分区;对三级以下分区,前面应当冠上三级区河流的名称;独立水源的直接填写水源地名称。 水源类型 对地表水来讲:可以分为江、河、湖、泊和水库。 计量方式 一是使用计量器具(应当优先使用) 一种是使用率定测定(取水稳定、取水口规则) 申请取水期限 一般按照取水工程使用期限填制。 水井工程 这里主要是针对地下水的而言的。注意一下,填写的是孔径,不是井径,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在补充说明部分,需要补充以下内容: 1.取水层位。 2.井结构。包括管井结构(井径、井壁管、沉淀(砂)管和过滤管的长度),过滤器的种类(填砾、或者包网or缠丝等),填砾的大小、缠丝的间距。如果是群井取水的,还应当补充群井的数量、间距、单井出水量等。 3.取水构筑物的基本情况。 提水工程是指通过水泵或者其它提水设施从江河湖泊抽水的一种方式。这部分比较简单,把表格内容填全就可以了。 引水工程是指通过引水渠或者引水设施从江河湖泊取水的一种方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引水种类繁多,有些内容表格不能完全反映出来,需要对引水工程作一些必要的说明。主要是引水建筑物的特征(包括引水长度、计量方式等) 蓄水工程分为水电和非水电两部分。 对水电部分:要对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原则进行补充说明。比如 ,对径流式电站不能有完全停机蓄水的情况发生;对引水式电站要求有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证等。 对非水电部分:也要对水量调度情况进行交待。 水资源论证情况也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2002年5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者修建前的,这部分内容就不填。 二是2002年5月1日后,审批、核准或者修建的,应当填写这部分内容。 填写的这部分内容,应当与水资源论证审批一致,不一致的需要改正过来。 退水部分 退水有三种可能: 一是入河;二是进入市政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政单位排放;三是完全零排放。 入河排污 污水的概念: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污水的定义是: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对于入河排放的, 既要填写退水量,也要填写退水地点。退水量在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中有,直接按此数量填,退水地点按与取水地点一样的方式填写。 退水水质要求退水水质要求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水功能区管理规定》 ? 《排污总量控制管理规定》 ? 饮用水源禁止排污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推进剂、兵器、磷肥、烧碱、聚氯乙烯等分别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在填写退水水质要求时:要明确遵循的标准和原则,特别是在既有国标又有地方标准时,要正确处理。既要写明污染物的种类、排污数量和总量,又要写明退水(排污)方式。 退水(排污)方式:是指污水连续或者间歇性地通过明渠、管道、涵洞等形式进入河流的途径。 排入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进入市政管网的,应当注明进入×××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排放到何处。 以上部分由取水申请人填写,审批机关核查。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402880915b7f87d4015b7fe0127a004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5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35580-2017》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如项目需要,报送第三者相关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设置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402880915b7f87d4015b7fdcc8d50021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