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全省性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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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010001 | 实施机关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全乡(镇、街道)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第一次提交材料,第二次领取决定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前大楼8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⑵有可考证、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⑶组成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⑷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⑴由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⑵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⑶有固定的住所;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⑸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⑹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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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申请书,包括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
宗教团体办公用房有权使用证明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
验资报告或者合法经济来源证明文件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须提供教职人员证。 | |
章程草案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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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八条: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经省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二章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第七十一条: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