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采矿权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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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3 | 实施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矿业权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40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0 自然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查验营业执照 |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采矿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所有窗口均可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资料填写正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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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此材料仅限“采矿权人名称、地址变更”事项,其余“变更事项”为不填。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此材料仅限“采矿权转让”事项,其余“变更事项”为不填。 2.例如: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 |
采矿权转让合同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此材料仅限“采矿权转让”事项,其余“变更事项”为不填。 2.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3.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此材料仅限“采矿权转让”事项,其余“变更事项”为不填。 2.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 |
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缴纳情况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采矿权变更审批的初审意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
法人委托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请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地址及采矿权转让不需提交)。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若为外商提出申请,此项为必填,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 |
采矿许可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请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若为扩大矿区范围变更事项,此项为必填,其余变更事项不填。 | |
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勘查许可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2.此材料仅限探转采的“扩大矿区范围变更”事项,其余“变更事项”为不填。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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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