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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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610137007000 实施机关 省中医药管理局
实施机构(科)室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与教育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9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1.提交资料。2.领取证书
审批结果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审批结果样本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设置规划。 (二)在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设置床位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美容医院。2、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3、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三)在市卫生计生委(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护理院。2、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四)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按照制式表格/要求填写
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如实填写
建筑设计平面图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4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真实有效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4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真实有效
省级权限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协议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时提交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9620682
咨询窗口: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与教育处,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12号北楼412房间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