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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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28014000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保护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送审批文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意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意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准备真实、齐全的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需说明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原因并明确后续管理责任人;3.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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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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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