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新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新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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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31001 | 实施机关 | 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非煤)、煤矿灾害防治指导处(煤矿)、政策法规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未央路208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理窗口:102室、204室、404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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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申请书及附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法人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证明资料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固定资产书面承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单位法人出具书面承诺书 | 无 | |
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毕业证等证书 | 无 | |
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 | 无 |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单位声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单位自我声明 | 无 | |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管理体系文件(非受控版)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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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