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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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9064000 | 实施机关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1楼医护注册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唐兴路21号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办理窗口:1楼医师注册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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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变更申请审核表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填写完整不得空项,不得手动添加、修改已填内容,拟执业机构盖公章、负责人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人手签签字并注明日期。 | https://zwfw.shaanxi.gov.cn/sx/icity/proinfo/indexSimple?code=e4d643cc02f56ef22c0731e95079ffc7&renew=true&flag=false | 无 | ||
培训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注:培训要求(培训机构和考核方式) 1.省内三级综合(专科)、口腔和中医医院分别作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定点培训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证明。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可以继续注册或变更注册范围的依据之一。 | 无 | 变更执业范围时须提供。 | |
医师执业证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无 | 无 | |
聘用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聘用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变更执业地点时需要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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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