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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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0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局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马联锋 | 收件人电话 | 029-86138071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 | 邮政编码 | 710021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纸质材料和材料审核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办理窗口:206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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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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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