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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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26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领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意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意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贞观路(办理窗口:803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四)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材料、成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场所、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相应的检验设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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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样件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委托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生产许可证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商标注册证明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专利证明文件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著作权证明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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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