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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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006000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公路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 含光路北段与邮电南巷交叉路口西北侧(陕西公路大厦)陕西省公路局路政大厅(办理窗口:1-4)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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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车货总体轮廓图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需要提交。(格式要求:png、jpg、pdf) | ||
大件运输车辆护送方案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需要提交。(格式要求:png、jpg、pdf) | ||
运输装载图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不可解体物品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运输货物总重量、外廓尺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 自备 | (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需要提交。(格式要求:png、jpg、pdf) | ||
必要的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待申请受理环节通过后,审批环节需提供。(格式要求:png、jpg、pdf)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交通运输部门 | 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经办人身份证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车辆行驶证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临时行驶车号牌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暂未取得车辆行驶证需提供临时行驶车号牌。 | ||
运输计划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需要多次通行时提交运输计划。 | ||
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 4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自备 | (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需要提交。(格式要求:png、jpg、pdf)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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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