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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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初审转报 事项类型 其他类权力
基本编码 611053009000 实施机关 省商务厅
实施机构(科)室 法规和审批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送交申请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推荐函
审批结果样本 推荐函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 新城大院西门陕西省商务厅(办理窗口:法规和审批处109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7-9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其他月份,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申请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书应为企业正式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社会保险机构出具
资质认定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要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1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备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的说明材料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说明内容应体现“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业绩期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证明材料应由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具体内容应体现受援国名称、时间和货物进出口业绩。
企业营业执照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加盖企业公章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企业出资情况说明承诺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出资情况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承诺属实。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出具所有限售股股东的身份证证明文件,持股比例低于2%(不含本数)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申请(延续)前三年度会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延续)前三年度会计报表
本企业关于申请(延续)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由申请企业自主出具,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备注:声明内容应体现“前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完税证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电子税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记录) 1 纸质材料 原件2份  必要  时间年限为申请(延续)前三年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援外资质申请时,不再需要申请企业提供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只需提供经电子税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记录。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第十四条 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商务部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商务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公布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的企业名单。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3913926
咨询窗口:
陕西省商务厅法规和审批处109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3913921
投诉窗口:
陕西省商务厅法规和审批处1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