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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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47002 | 实施机关 | 省消防总队 |
实施机构(科)室 |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1382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 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西安市 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四)在1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1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2次以上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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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签名盖章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请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自行下载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 |
注册证印章寄回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其他附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手写签名。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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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