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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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008000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办理人可以选择物流快递邮寄审批文件资料和审批结果,可不用到现场办理。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送审批文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意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文物保护意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需准备真实、齐全的报审材料;2.项目须为拟建项目,项目地块具备开展考古工作的条件;3.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审;4.跨市域建设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审;5.法规和文件列明的其他具体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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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建设工程调查、(勘探)报告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名称、面积等基本信息,无法避让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为避让文物进行的项目线路、选址比选情况。上报文件中应附有明确同意意见。 | |
文物调查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文物调查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工程位置、范围,结合文物普查登记资料,经过现场实地调查后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及工程涉及影响区域对文物可能产生的破坏或影响,对项目选址比选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 |
考古勘探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提供。 | |
考古发掘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经考古勘探,发现项目用地范围存在古代文化遗存,且不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或经审批同意的,需要进行考古发掘保护,发掘完成编制考古发掘成果报告。发掘工作应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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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