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项目核准(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及地方高速公路网、普通省道项目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项目核准(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及地方高速公路网、普通省道项目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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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01028000 | 实施机关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发展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申报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项目核准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项目核准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要求。2、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国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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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无 |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以下要求:( 1 ) 出具单位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等规定的权限;( 2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格式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 3 )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单位与拟核准项目单位一致;( 4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载明的建设范围与拟核准项目建设范围一致;( 5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之内。 | 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对具备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以下要求:(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符合规定的评估主体提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2 )具备有关机关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 政法委或者维稳办等部门 | 适用重大项目 | |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请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 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 | 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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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第七条第一款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核准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第一款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目录》和本办法中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