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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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实施机关 | 省民政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1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省民政厅社管局 | 收件人电话 | 029-63917526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东院 | 邮政编码 | 710000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业务咨询 |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东新街403号附近省民政厅传达室(办理窗口:105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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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备案表或举办单位资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理事、监事备案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报告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 无 | |
房屋使用证明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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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