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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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010000 | 实施机关 | 省水利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水旱灾害防御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要现场办理2次,第1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2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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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申请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4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完整 | 无 |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位置及范围边界图:应标绘河名、堤防、建设地点与特征地物的相对距离、建设区的边界线、场地面积、建设次序、辅助设施布置等;本表栏目空格不够填写时,可以另外加项,附钉于表后。 | |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4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申请人所在的工商部门 | 无 | |
法人身份证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申请人所在的公安部门 | 无 | |
工程设计图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4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完整 | 项目设计相关的图纸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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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