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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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12000 实施机关 省水利厅
实施机构(科)室 水土保持治理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宁帅彬 收件人电话 029-88668313
收件人地址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邮政编码 710061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申请人需要现场办理2次,第1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2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批复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批复文件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 审批范围: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者水利部下放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准予许可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文件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水土保持方案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一、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其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必须上传全国水土保持V4.0监督管理系统。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幅面尺寸 用纸采用标准A4型纸,附图、插图(表)可适当加大,但应为A4型纸的整数倍。 (二)封面 1.颜色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采用湖蓝色,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采用白色,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采用绿色。 2.版式 封面正上方印制标题,标题第一行(或及第二行)为项目名称,用加粗的二号(或小二号)宋体字;标题末行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用初号(或小初号)黑体字。封面正下方居中印制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全称,下一行居中印制编写年月,用二号(或三号)宋体字。 (三)扉页 版式要求与封面相同,在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处加盖公章,有多家编制单位的,应分别加盖公章。 (四)责任页 列明编写、校核、审查、核定和批准的人员,并亲笔签名,其中批准人员中须有编制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编写人员按其参编章节(参编内容或任务分工)分别列明。 (五)目录 生成两级目录,标题采用三号黑体,其他采用四号仿宋GB2312字体,标准字符间距和行间距。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自备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纸质、电子 复印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纸质件与电子件完全一致,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 纸质、电子 复印件2份  必要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发改委核发
建设项目备案 2 纸质、电子 复印件2份  必要  发改委核发
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2份  必要  能判定项目的合规性和审批立项级别 一般生产建设项目由发改委核发,探矿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探矿证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1835131
咨询窗口:
陕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治理处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183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