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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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012004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保护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办理人可以选择物流快递邮寄审批文件资料和审批结果,可不用到现场办理。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送审批文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建设工程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方案报告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建设工程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方案报告的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需准备真实、齐全的报审材料;2.项目须为拟建项目,项目地块具备开展考古工作的条件;3.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审;4.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文物保护区划内的文物遗存,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于建设工程选址经文物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前,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5.法规和文件列明的其他具体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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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建设工程涉及遗址原址保护措施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上报文件中应附有明确同意意见,附有该建设工程选址的文物部门批准文件对应信息。 | |
保护措施方案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文物保护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业务能力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使用文字、图纸等方式具体说明,并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 |
工程选址批文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业业务能力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分析评估建设项目及工程涉及影响区域对文物可能产生的破坏或影响,对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初步建议。 | |
关于考古勘探发掘的资料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考古发掘成果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提供。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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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