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申请流程)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申请流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 实施机关 | 省消防总队 |
实施机构(科)室 | 各地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要现场1次提供原件核验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 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2路15号陕西省消防总队(办理窗口:防火监督处)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中涉及到的标准要求。 | 消防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消防政务窗口 | 根据办理流程选择《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与《告知承诺书》二选一即可。 一般流程办理填报《申报表》; 告知承诺流程办理填报《告知承诺书》。 注意: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时,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消防安全制度包括培训制度、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奖惩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微型消防站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制度、重点部位,符合本单位实际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需加盖单位公章,与本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一致 | |
场所平面布置图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2.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消防设施平面图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相关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应能真实反映消防设施布置情况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