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长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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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长输管道)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5036005 实施机关 省应急管理厅
实施机构(科)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提交资料
审批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 未央路208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理窗口:221室、404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执行有关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5、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营业执照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合格证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电子照片必须为扫描件、清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安全评价报告 1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技术职称证书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储存设施证明文件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租赁证明文件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 电子材料 原件1份  容缺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相关批复文件。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1166179,029-61166205
咨询窗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116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