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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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000805001000 实施机关 省教育厅
实施机构(科)室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90 月 承诺办结时限 12 月
数量限制 150-200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韩润社 收件人电话 029-88668929
收件人地址 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邮政编码 710061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申请人需要到现场2次,第1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2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认定通知
审批结果样本 认定通知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 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窗口:教师工作处504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6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能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具有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满3年;教龄满15年,年龄不超过58周岁;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及时把握现代教育发展方向和学术动态,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及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3.教学态度端正,治学有方;教学管理严谨,师生平等;教学主张鲜明,方法灵活;教学质量优异,成效显著;关注学生成长,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近五年执教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不少于5节,为市级以上教师培训做讲座不少于5场次,指导至少3位青年教师获得省级教学能手及以上称号。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中能灵活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或有连续3年以上指导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经历,德育工作效果显著,师生评价良好。 5.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法研究和课程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成果。近五年:主持完成教育部规划课题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规划课题2项(不含子课题,下同);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学科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均在中国知网可查;获得省级及以上基础教育成果奖(省级前5位)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部(不含论文集、教辅用书)。 6.坚持课堂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年均课时量方面:一线教师不少于300课时;校长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30%以上,副校长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以上;兼有行政或管理职务的教师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60%以上;教研员听评课和指导课时数应不少于180课时。 7.同等条件下,陕西省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优先推荐;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表彰的优先推荐。 以上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结题、获奖等的时间计算,均以该年度评选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陕西省特级教师审批表 1 纸质、电子 原件5份  必要  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1. 本表供陕西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使用(一式5份)。 2. 本表采用A4纸或A3纸规格,一律用电脑双面打印。 3.申报人应填写诚信承诺书,对填写的所有内容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涉及本表的相关内容填写空间不够时,可另加附页(附加页字数不超过1000字)。 4. 被推荐人选经评审被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本表1份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另1份存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书档案。
学历信息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证件真实 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 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处核发
获奖证书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任职期内科研成果 2 纸质材料 复印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8668929
咨询信函:
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编:710061)
咨询邮件:
sxsfc@126.com
咨询窗口:
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504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866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