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检验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饲料质量检验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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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6040000 | 实施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饲料监测所业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58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8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鉴定检验报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鉴定检验报告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未央路28号陕西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办理窗口: 陕西省饲料监测所收样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需要填写饲料样品委托检验协议书 2.需要提供足够的检测饲料样品 3.需要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或标签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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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样品委托检验协议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省级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 | 用户须知: 1、请委托单位逐项填写,选择项用“√”,无内容划“——”或填“不详”。并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合作。对样品存放、检验和报告有特殊要求的要填写清楚。 2、对部分项目的分包和使用非标准方法要与收样人协商一致后,明确注明。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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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