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修复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馆藏文物修复资质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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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021000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13474155433 |
收件人地址 |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送审批文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修复资质所需材料: 1、申请文件 2、可移动文物资质申请表; 3、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的证明资料; 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7、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9、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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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文物修复资质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5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批复文件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原项目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
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方案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只需要有委托页或参与人员信息页。或者用项目验收报告替代 | |
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无 |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协议 | |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的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无 | 在资质申请表附件中填写,此项以专家现场核验为主 | |
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无 | 以专家现场核验主场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无 | 请将质量体系证书或请将保管、修复、安全等各种规章制度作为附件一并装订成册 | |
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无 | 作为附件统一装订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5份 | 必要 | 无 |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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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