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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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基金会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5000 实施机关 省民政厅
实施机构(科)室 社会组织管理局 服务对象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1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申请材料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郭林祥 收件人电话 18691879801
收件人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省政府东院 邮政编码 710006
邮寄说明 暂无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递交核准材料及相关问题咨询
审批结果名称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陕西省民政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陕西省民政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东新街403号附近省民政厅传达室(办理窗口: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办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省级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草案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发起人法律责任承诺书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备案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监事长、监事备案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文化厅出具
基金会场所证明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调查表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 纸质、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63917532
咨询窗口: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3917470
投诉窗口: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