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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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03010000 | 实施机关 | 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要现场核验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丈八五路10号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办理窗口:D618)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为7-8月份)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除7-8月外)
申请条件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四)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 (五)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 (六)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在研究领域和方向上要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以加盟或伙伴的形式,在相近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联合部署重点实验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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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7份 | 必要 | 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 http://kjt.shaanxi.gov.cn/view/iList.jsp?cat_id=616 | 请参考申请书模板说明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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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