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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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用人单位)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4302002 实施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机构(科)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国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1.提交申请材料;2。领取通知书。
审批结果名称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不予受理通知书样本 受理通知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 建设路东段1号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窗口: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楼20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7月、8月为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申请条件

一、属于争议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受理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如实填写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人自行复印,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返还原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提交公函及执业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推荐信、劳动(人事)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能证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支撑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事实、程序、法律依据。 申请人需提交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可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材料名称、种类、证明对象及内容、是否有原件等。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 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 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 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 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 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9538085
咨询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东路3号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楼201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63915160
投诉信函: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院前大楼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