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族成份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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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05014000 | 实施机关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民族一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省民宗委 | 收件人电话 | 029-63916627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8层 | 邮政编码 | 710006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统计表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统计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 东新街新城大院陕西省省政府大楼8层(办理窗口:省民宗委)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每年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年1-6月,9-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市级民族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已经办理的民族成份变更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予以报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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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统计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3份 | 必要 | 1.内容真实全面有效。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无 | 内容真实全面。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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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分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