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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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111000 | 实施机关 | 省林业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开展猎捕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猎捕技术成熟、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猎捕野生动物符合种群调节需要; 4.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具备相应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或具备与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饲养设备设施以及技术力量,且通过人工繁育种群难以达到调剂血缘等相应目的的; 5.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提交的猎捕方案、实施目的方案合理、可行,且无法通过人工繁育种群达到目的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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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表格填写完整、信息准确,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 申请人自行下载 | 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复印件清晰可见,内容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委托他人理的,提供双方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及③双方委托合同(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县、市级林业部门意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内容详实准确 | 市县林业局出具 | 无 |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方案内容齐全,可操作性强。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1、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文件材料,如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医药生产、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教学展览、调控种群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 2、开展人工繁育的还需提交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人工繁育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人工繁育许可证等。 | |
猎捕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签章齐全 | 市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出具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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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