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争议调解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旅游服务质量争议调解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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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8026000 | 实施机关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自然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袁海龙 | 收件人电话 | 029-87284575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97号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调解书 受理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调解书样本 受理通知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街道 西一路197号陕西省文化厅-南门(办理窗口:216)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1日至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1日至6月30日,9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根据原国家旅游局令 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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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信息登记表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根据原国家旅游局令 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请投诉人自备投诉人信息登记表、旅游合同等相关凭证、个人身份证明 | 根据原国家旅游局令 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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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处理旅游投诉的主要依据是《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