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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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02001 | 实施机关 | 省公安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治安管理局保安及旅游治安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西段51号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办理窗口:网上办理)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每年7-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年1-6月 9-12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均应具备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和二级及以上保安员技师资格证(依据《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保安服务培训许可及变更事项的通知》已委托下放各地市、区、自贸区、四类“功能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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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表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公安部门 | 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公安部门 | 材料真实有效 |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签字,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字,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证件在有效期内,扫描件清晰 | 公安部门 | 证件在有效期内,扫描件清晰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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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规定:严格控制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审批,各地原则上不再许可设立新的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经公安部同意后方可许可。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