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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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43000 | 实施机关 | 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广电局融媒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广电总局总量控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1、递交申请材料,2、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转报通知 网络视听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转报通知样本 网络视听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 长安南路336号陕西省广播电视局(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每年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年1-6月、9-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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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按照要求准备 | 申请报告需盖单位公章 | |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盖单位公章 | |
编辑、技术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按要求准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加盖单位公章 | |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加盖单位公章 | |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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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