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楼206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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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无 | |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 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 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 |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等相关材料。 | |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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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