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25036004 | 实施机关 | 省应急管理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电话 | ||
收件人地址 | 邮政编码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未央路208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理窗口:216室、404室 )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工商营业执照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
采矿许可证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采矿许可证、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矿山建设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 1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资料 | 1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无 | 无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安全评价报告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表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公布,2015年第78号修正)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中序号为34号,省应急厅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