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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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1001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办理窗口: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情况,不宜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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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企业营业执照 | 2 | 电子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工商部门登记 | 无 | |
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工商部门登记 | 无 | |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 2 | 电子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部门核发 | 无 | |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产品标签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说明书样稿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无 | |
产品名称检索材料 | 2 | 电子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部门核准 | 无 | |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名称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标准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产品技术要求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产品配方材料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注册转为备案的凭证 | 1 | 电子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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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