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610102017000 | 实施机关 | 省教育厅 |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材料需要审核签字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是否同意学校变更事项的批复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是否同意学校变更事项的批复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窗口:民办教育处9楼903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变更申请书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因办理业务内容的不同,无制式表格,请根据实际办理业务提供相关材料。 | |
| 民办学校变更备案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由于学校情况不同,请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填报,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29-88668832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3)、(4)、(5)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十、受理条件1.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1.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负责教学领导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2.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学校性质,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工作经历;财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任职资格。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符合课程设置需要,专业对口的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数量应与学校专业设置数量、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2)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 (3)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3,但最低不少于10人。在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4)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人。主干课程应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任教。技能课应配备双师型教师。 4.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二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通过年检或专项评估予以确认)。6.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5亩(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暂时有困难的,可允许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2)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习周期(3—5年)的要求; (3)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5. 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校舍安全标准要求。 6.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总值要求理工科专业应在200万元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完全新设立的学校,可以准备等量资金,待正式批准后投入使用;属于现有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升格成立的,其原有可以利用的仪器设备,经过资产评估后可以列入本设置标准对仪器设备总值要求之中,其不足部分仍应补充到位,方能视为符合设置标准。 7.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经费的需要,投入必要的启动运转资金,其数额应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为购置仪器设备准备的资金)。 9.本设置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数和办学规模,包括学校进行的高等层次的自考助学、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所开设的专业和招收的学生数。
常见问题
无